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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劳务派遣公司要准备一些什么?

录入编辑:www.iinvestetf.com | 发布时间:20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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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立劳务派遣公司要准备一些什么?

创立劳务派遣公司要准备一些什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入特殊专业的企业,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再行制定运营资格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协作管理方法,标准对外劳务协作市场经营纪律,维护保养外派劳务工作人员合法权利,提升对外劳务协作质量与管理能力,推动对外劳务协作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 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动企业名字、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注销、销户后,其运营资格全自动缺失,(一)依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注册3年及以上,注册资本高于500万人民币。

西部地区企业不少于300万人民币,(一)企业的申请书,(二)具备运营资格的企业公司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舍弃运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协作业务流程总体划归的公司分立后新开设企业,(三)会计事务所开具的企业汇算清缴报告、财务年度汇报、负债表影印件。

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其它的材料,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向注册地址省、自治州、市辖区或省级城市商务主管单位(下称“地区商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八条 地区商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

应要求在其一个月内做到对应的标准,无法达到的,可请示商务部撤消其运营资格,第二十条 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违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及我国出入境签证要求,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中介组织进行人才招聘出国业务流程,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投资企业批准证和外国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地区商务主管单位在接到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把初审意见连着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第九条 商务部在接到地区商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不是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密送有关部门,不予以许可的,应说明原因,(四)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固定不动场地租赁证明影印件。

(三)有着固定经营地,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二)企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正本,具备运营资格的企业公司分立,除前款规定情况外,公司分立后新开设企业合乎《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注册日期规定以外)的,可依法申请办理运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者不按时发布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册和处罚信息,第十条 企业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原外经贸部、国家财政部公布的《对外劳务协作备付金暂行规定》(2001年第7命令)和商务部、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改动&,lt,对外劳务协作备付金暂行规定&。

gt,的决策》(2003年第2指挥)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缴纳对外劳务协作备付金办理手续,到基层商务主管单位领到《资格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始行方法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做到本办法规定的前提条件,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从业对外劳务(含留学生)协作经营的资格管理方法,(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的对外劳务协作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职业学习培训管理者和财会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法律法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

(二)具备非常运营能力,负债率不得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五)具备全额缴纳对外劳务协作备付金能力,(五)企业章程、经营管理方案、ISO9000质量控制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第二十一条 尚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处理工商注册,私自从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由各个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商务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四条 从业对外劳务签约合作企业需经商务部批准,根据本办法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且在领到《中华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资格证书》(下称《资格资格证书》)后,即可进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主题活动。

(一)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下称运营资格)的企业与其它企业合拼,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续存的企业或新开设企业,第六条 申请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与国家工商局表述,(八)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具的给予外派劳务总数证明原件,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求。

推动中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协作业务流程的高速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条例》(商务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下称《管理办法》)做出如下所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准许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运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对外开放合作的海外工程承包新项目外派需要劳务工人,海外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国外驻华机构不可立即中国境内招生劳务工人。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给予外派劳务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0人,一、以下企业,合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日期规定以外)的,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再次从业对外劳务协作业务流程,但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换《中华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资格证书》。

(七)取得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对口专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方案,根据ISO9000品质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 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背我国对外劳务协作管理规范,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指合乎本办法规定的地区企业法人代表与国(境)外容许招生或聘请外国籍劳务工人的企业、中介服务或个人顾主签署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有计划地招骋、选拨、外派公民到国(境)外为外商顾主给予劳务服务然后进行的管理经济行为。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外经贸部公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劳务公司承包权的资格条件和提升中后期体系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外贸政审函字748号)和《有关部位调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要求的通告》([2001]外经外贸发展趋势字735号)中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要求同时废止,商务部、国家工商局令第14号,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领《资格资格证书》30日内,到原企业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二、年外派劳务工作人员低于300人中西部省份,除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具备运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办理运营资格,不会受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定。

(七)拟进行对外劳务签约合作所在国及地域可行性方案,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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